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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空气质量预报_南京空气质量预报最新
zmhk 2024-06-13 人已围观
简介南京空气质量预报_南京空气质量预报最新 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南京空气质量预报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呈现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Ͼ?????????Ԥ??2.南京八卦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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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3)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4)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5)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每小点2分,答出其中四点即可得8分) |
试题分析:该题以雾霾天气带给人们诸多不便为材料,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角度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如何”表明该题需要回答措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要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共同努力,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生可以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措施进行回答。 |
南京八卦洲空气质量如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部门协同、风险预防、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促进各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协调处理房屋租赁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租赁管理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房产、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房产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管理矛盾纠纷调解,受房产部门委托办理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做好房屋租赁和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开展房屋租赁情况日常检查,加强对辖区内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房产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考核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江北新区房产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网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将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第七条 房地产、房屋租赁、房地产经纪等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房产部门的指导,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房屋租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公开发布房屋租赁行业风险提示,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八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建筑、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使用条件。
人均租住住房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市房产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储藏室等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的;
(二)共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批准而未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改建、装修房屋用于租赁的,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装修后的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不得危害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改建非住宅类房屋用于出租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发布出租房屋的房源信息,应当注明房源位置、用途、面积、、价格等真实有效信息。房产部门应当对房源权属信息提供核验服务。
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互联网平台应当只发布一次,以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租赁房屋已经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撤销房源信息。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出租人、承租人参照使用。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的,可以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第十五条 鼓励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网上自助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房产部门及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房产部门应当出具。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二)集中出租住房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数达到十张以上的,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依法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
(三)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造成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承租人处理;
(四)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安全、合理使用房屋;
(二)不得损坏、擅自拆改消防设施或者房屋承重结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装饰装修、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房屋其他结构。不得实施违法建设行为;
(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留宿他人居住超过七日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房屋。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其腾退,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其腾退;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
第二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等内容。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拖欠租金、擅自提高承租人租金,或者变相收取额外租赁费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剩余租金、押金等。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房产部门提交开业信息。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分期付款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通过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影响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促使承租人接受服务;
(四)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六)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转租住房十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四章 经纪活动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房产部门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依法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并记录委托人身份证件、房屋权属等信息,实地查看房屋,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房屋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列明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租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租金。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影响房屋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为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五)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六)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七)赚取租金差价;
(八)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发布十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主体,提交真实的身份信息。属于国家规定禁止发布房源信息的主体,不得发布房源信息。
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房产、公安、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获取有关房屋租赁的数据或者有关信息。
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房产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运行、维护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实施租赁楼盘表管理,提供房源权属信息核验、查询等服务;
(二)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依法规范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
(四)依法规范出租人和承租人房屋租赁行为;
(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管理有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治安管理,开展治安检查,依法查处治安违法行为。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设的出租房屋出具规划意见。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设的出租房屋依法进行查处。实行街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有关市场主体登记,查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违法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沟通协调金融机构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房产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租赁活动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泄露他人信息。
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查询时应当说明查询目的,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 本市依托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建立租赁房屋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房屋租赁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房产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税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租赁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有关工作。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主动与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对接。
第三十四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数据库和租赁房源数据库,对住房租赁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和价格监测,定期发布住房租金参考价格。
第三十五条 房产、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协同执法联动机制,对房屋租赁市场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监测和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房产、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租赁住房集中区域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租赁住房治安、结构和用途、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气燃气设施、车辆充电停放等开展日常巡查,形成检查记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租赁住房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接到涉及租赁住房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属于治安管理范围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置;属于住房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管理范围的,由房产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时依法处置。
第三十七条 市房产部门依法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信用评价评分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市房产部门可以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行政执法抽查比例和频次,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八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严重损害房屋租赁当事人权益的住房租赁企业,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依法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房屋租赁金融风险。
第三十九条 房屋租赁活动中因租金拖欠、押金返还、房屋维修、腾退房屋等产生纠纷的,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房产部门按照《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改建、装修租赁房屋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虚假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由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或者未按照规定归集、使用监管账户资金的,由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房产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要求房源信息发布主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房源信息发布主体提供有关服务的,由网信部门按照网络安全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房屋租赁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住房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住房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房屋租赁行为: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权人将房屋交给他人经营,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二)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
(三)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时住宿服务的公寓房、日租房的监督管理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集体土地上依法建造房屋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公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10日发布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偶尔吸入雾霾会怎么样
现在还不错,不过2008年开始在八卦洲不远的南京六合化工园就要全面投产了,不知道那时的八卦洲会是如何的了
目前八卦洲的发展规划是:发展旅游业,以后的环境应该不会太差的,政府应该会考虑到周遍化工园的空气污染问题的
空气质量指数怎么看?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雾霾为什么有时候会疯狂的蔓延?雾霾为什么有时候会突然的消失? 这是因为雾霾的形成是人为污染和自然气候双重原因导致的。
人为的空气污染,比如汽车尾气,工业废气等污染,事实上是一年四季都有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时候都会现成雾霾,因为,雾霾形成还需要净稳的空气,没有气流和雨水,不会讲雾霾冲散或者吹散。
因此,当气象条件合适的时候,雾霾就会很快的形成,而冷空气一来,有风或者雨雪,雾霾又会很快的消退
问题二:住的高真的可以躲雾霾吗? 5分 “住高层吧,住高层空气清新远离雾霾身体好!”――最近坊间突然流传高层办公楼或住宅楼能避开雾霾的影响,真有其事吗?气象和环境专家说,多数情况下住得越高空气越好,但也有的情况下,反而“吸尘”更多。想住得高而彻底避开雾霾?对不起,专家直言“地球上尚未有这么高的楼!”
这些天,微博上、微信朋友圈里,突然流传说:高层中的9到11楼正好是扬灰层,脏空气到这个高度就会停顿。而在11层以上楼层,空气质量最好。这倒是让很多住在高层或者在高层写字楼办公的人,顿时有了点“优越感”。
南京市气象台副台长、首席预报员姜有山分析,在一般天气状况下,楼层越高,空气质量会相对好一点。因为“高度越高,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会越低,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相比之下,楼层较低会比较受路边扬尘和汽车尾气的影响,因为近地面的空气中污染物相对最集中。
越高空气越好,那仅仅是理论上,偶尔也会有例外,比如出现逆温层的时候。姜有山告诉南京晨报记者,通常大气层高度越高温度越低,空气易对流,使污染物扩散。但在秋冬季节早晨或傍晚,在一些特定条件下,气温可能会随高度增加而升高,发生“逆温”。
据监测,南京地区的逆温层厚度可达到150-300米,使城市中较多的烟尘和杂质聚集在近地面,污染较重。150米~300米的高度,恰好是30层~80层的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的高度。要超过这一高度,避开逆温天气下的空气污染,在南京恐怕就只有选择总高450米、89层的紫峰大厦了。
至于不仅仅是想呼吸到更好的空气,还想彻底摆脱雾霾,住高层大楼绝对不是明智的或者现实的选择。姜有山副台长引用曾经的监测数据介绍:南京地区灰霾中的气溶胶等主要有害污染物质的垂直覆盖高度,是从地面一直到2000米或3000米的空中。
2000米到3000米?目前世界上最高的建筑,阿联酋迪拜162层的哈里法塔高度也不过才828米!
所以,与其盘算“躲进高楼成一统”,市民朋友们还不如好好盘算如何能从自己做起,减少对空气的污染。只要空气好,无论高层还是平房,都不用“自强不‘吸’,‘霾’头苦干”了。
问题三:雾霾戴口罩,管事吗? 1、戴口罩比不戴口罩可以更好地对抗雾霾,因此有用。
2、大部分口罩能过滤扬尘但是不能阻挡PM2.5,那种专门去除PM2.5的空气净化设备还是很有效的,比如说雅舍空气筛,由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权威检测:PM2.5一次通过净化效率98%,臭氧增加量为0。
3、口罩的材料决定了防止雾霾的功效,一般来说,纱布缜密,柔软,透气性良好,经质量检测为合格的就是可以有效防止雾霾的口罩。
问题四:空气轻度污染适合晨跑吗?有必要每天坚持跑步吗?有时候有雾霾。那样岂不是对身体不利? 在雾霾的天气进行锻炼的时候,会导致人体呼吸道感染的,或者是导致一些疾病的发生,想要锻炼身体的话,最好是选择空气比较好的天气,平时的时候也可以做一些户内的运动的 不过我看到现在很多人晨跑的时候都带个创普大白的电子口罩净化器 感觉还可以的 还挺时尚的 挂脖子上就好了
问题五:蚊子把雾霾吸进去会怎样? 1、几个人在一块就叮你一个主要还是跟气味有关,你也吃点蚊子讨厌气味的东西:4月10日中央2台为您服务栏目讲了一个预防蚊子的办法:吃维生素B1,如果去野外要提前3-4天吃。她说人感觉不出来,蚊子可受不了那味,会远离你,据说特有效,你试试
2、维生素B1泡水擦身也会让蚊子不敢近身。这种水溶性维生素是没有副作用的。多余的分量完全排出体外,不会贮留在人体中。
3、用调味品中的八角、茴各两枚,泡于温水脸盆中,用其水洗澡,蚊子不敢近身。
4、在室内点燃干桔皮,可代替蚊,既能驱蚊,又可消除屋内异味。
5、穿浅色衣服。大家注意喽!伊蚊(又叫花斑蚊)最喜欢停在黑色衣服上。所以大家尽量在炎热的夏天穿一些颜色比较浅的衣服。
6、尽量穿袜子。许多人喜欢夏天光脚穿鞋,殊不知穿袜子后,蚊子感觉人的皮肤湿度降低、皮表挥发物减少,会减少叮咬。
7、被叮咬后不能抓。被蚊子叮到,我们会马上去抓。可是抓挠后,皮肤里的组织液、淋巴液等渗出,肿成一个包,就会越抓越痒,而且还不易消退,长满红包的“赤豆腿”就是这样被抓出来的。如果坚持不抓,一般10至15分钟后,痒感就能明显消退了。
蚊子(mosquito),属于昆虫纲双翅目蚊科,全球约有3000种。是一种具有刺吸式口器的纤小飞虫。通常雌性以血液作为食物,而雄性则吸食植物的汁液。吸血的雌蚊是登革热、疟疾、黄热病、丝虫病、日本脑炎等其他病原体的中间寄主。除南极洲外各大陆皆有蚊子的分布。其中,以按蚊属、伊蚊属和库蚊属最为著名。
蚊子属四害之一;其平均寿命不长,雌性为3~10天,雄性为10~20天。世界上最致命的动物排名NO.1蚊子,每年致死人数超过72.5万人。
蚊子有雌雄之分,雄蚊触角呈丝状,触角毛一般比雌蚊浓密。它们的食物都是花蜜和植物汁液。雄蚊口器退化,雌蚊因繁殖需要,在繁殖前雌蚊需要叮咬动物以吸食血液来促进内卵的成熟。
蚊子的唾液中有一种具有舒张血管和抗凝血作用的物质,它使血液更容易
蚊子
汇流到被叮咬处。被蚊子叮咬后,被叮咬者的皮肤常出现起包和发痒症状。几乎每个人都有被蚊子叮“咬”的不愉快经历,更准确地说应该是被蚊子“刺”到。蚊子无法张口,所以不会在皮肤上咬一口,它其实是用6枝针状的构造刺进人的皮肤,这些短针就是蚊子摄食用口器的中心。这些短针吸人血液的功用就像抽血用的针一样;蚊子还会放出含有抗凝血剂的唾液来防止血液凝结,这样它就能够安稳地饱餐―顿。当蚊子吃饱喝足、飘然离去时,留下的就是一个痒痒的肿包。但是,痒的感觉并不是因为短针刺入或唾液里的化学物质而引起的。我们会觉得痒,是因为体内的免疫系统在这时会释出一种称为组织胺的蛋白质,用以对抗外来物质,而这个免疫反应引发了叮咬部位的过敏反应。当血液流向叮咬处以加速组织复原时,组织胺会造成叮咬处周围组织的肿胀,此种过敏反应的强度因人而异,有的人被蚊子咬后的过敏反应比较严重。
蚊子每次叮咬吸吮大约五千分之一毫升的鲜血,每次饱餐一顿之后,蚊子通常是在出生地2公里范围内活动,不过最远活动距离可达180公里。
每只雌蚊子一生产卵总数约为1000-3000个,它们一般把卵子产于水面,两天后孵化成为水生的幼虫――孑孓(jiéjué)。孑孓以水中的藻类为食,它们经历4次脱皮后才成长为蛹,漂浮在水面上,最终蛹表皮破裂,幼蚊诞生。
蚊子的生命周期包括卵、幼虫、蛹、成虫4部分,一般卵1-2天,幼虫期5-7天,蛹2-3天,成虫羽化至吸血产卵3-7天,整个世代1-2周左右。
具体分析
蚊子危害
在蚊子中,最可恶的要算吸人血的雌蚊子。雌雄蚊的食性本不相......>>
问题六:住高层能躲雾霾天气吗 显然是NO。雾霾预报经常与气候有关系,就知道不是一两百米的事。
问题七:关于雾霾的心得体会 “没有过多的耐心和勇气去等待那呼啸后的晴空,只能选择默默的承受;朦朦胧胧的阳光偶尔若隐若现,莫名地胸口压抑,却也只能被迫的浅浅呼吸。。。” 想逃?没有什么可望的出口!。。想飞?哪里去找万能的翅膀!。。。
问题八:有时有雾霾的英语翻译 Sometimes there is haze
问题九:雾霾天气是不是不适合跑步?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呼吸内科专家王嘉表示,由于大雾天气,空气流通性差,空气质量也较差,大雾中的有害物质会诱发哮喘、气管炎、咽喉炎和一些过敏性疾病,并对健康人群造成相对比较轻微的气道损伤,出现咳嗽痰多、咽喉疼痛等症状。在目前经常出现雾霾天气的时节,减少大雾带来的健康危害应当注意
雾霾天气尽量减少外出,外出时可戴棉质口罩来预防呼吸道受雾天“污染”。外出归来及时清洗脸部及 *** 皮肤,也可清水冲洗鼻腔。
雾霾天气尽量减少去人多地方,一些地方空气流通差易造成呼吸系统疾病交叉感染。
雾霾天气晨练除了可以导致呼吸系统疾病亦可导致心脑血管疾病出现;
跑步时由于身体各组织需要大量氧气的供应,血液循环比较快,需要的氧气较多,所在你跑步时不断的加快呼吸频率。会在雾霾天气中吸入更多的有害物质很容导致更容易引发以上所说的呼吸道疾病。所以为了身体健康着想雾霾天气不要跑步或是其余运动,如果真是要,建议去健身房,或是一些室内的的运动场馆,这样会减少一些雾霾在空气中对呼吸道德影响
空气质量指数 学科:环境科学 词目:空气质量指数 英文:air quality index 释文:空气质量指数是一种评价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简单而直观的指标。可用于大气环境质量评价以及污染控制和管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有旨在评价大气质量逐日变化的格林指数、可呼吸到的厌恶污染物指数、安大略大气污染指数、污染物标准指数;有适用于评价大气质量长期变化的密特大气质量指数、极值指数、加拿大大气质量指数;有可兼用于上述两种目的的白勃考大气污染综合指数、橡树岭大气质量指数、两用指数等。中国北京、南京、沈阳、上海等地根据自身的环境条件、污染特点、经济技术水平,也先后建立了各自的空气质量指数体系。[1] API(Air Pollution Index的英文缩写)是空气污染指数,就是将常规监测的几种空气污染物浓度简化成为单一的概念性指数值形式,并分级表征空气污染程度和空气质量状况,适合于表示城市的短期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根据我国空气污染的特点和污染防治重点,目前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项目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或总悬浮颗粒物。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和监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将调整增加其他污染项目,以便更为客观地反映污染状况。 空气污染指数是根据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项污染物的生态环境效应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来确定污染指数的分级数值及相应的污染物浓度限制值。空气污染指数范围及相应的空气质量类别见下表: 空气污染指数范围及相应的空气质量类别
好了,今天关于“南京空气质量预报”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南京空气质量预报”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